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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迪精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3-19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426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40 名激励对象由于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426 人调整为 386 人,激励总量由 300.00 万股调
整为 292.01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240.00 万股调整为 232.01 万股,预留授
予数量 60.00 万股不变。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
查意见
    1、除 40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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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
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
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3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3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0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80
元/股。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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