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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彤程新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9-04-0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82
号”《关于核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8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3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24,41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675,506,550.47 元,上述资金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到位,并经安永华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验 出 具 了 安 永 华 明 ( 2018 ) 验 字 第
61200492_B01 号《验资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彤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则、指引的规定,对彤程新材 2018 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针对彤程新材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彤程新材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如下: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1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已与公司签订《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督导
 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书》,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利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员与彤程新材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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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回访,并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对彤
                                                程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未发生须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彤程新材及相关当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5                                              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的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彤程新材董事、监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亦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督导并核查了彤程新材执行公司章程、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对彤程新材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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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保
       陈述或重大遗漏。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2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10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露审阅的情况”。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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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相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关当事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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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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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行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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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程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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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程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量。




                                        3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彤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程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募集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彤
程新材 2018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的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告。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彤程新材的
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


                                         4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彤程新材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
事项:

    1、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3、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6、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7、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9、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10、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11、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12、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13、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蒋   杰                李    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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