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彤程新材:关于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6-04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组相关主体

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说明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或“上市公司”、“公
司”)拟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杭州宁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同对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彤中”)
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上海彤中将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策橡胶”)10.1647%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
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
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