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彤 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彤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以“证监许可[2018]882 号”《关于核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彤程新材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800,000 股,并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27,187,5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585,987,5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8,8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27,187,500 股。 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中限售期为 12 个月的 45,430,000股股票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后,公司总股本仍为 585,987,500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4,23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81,757,5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585,987,5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481,75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21%。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涉及 2 名股东,分别为曾鸣、舟山市赛凡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持有限售股共计 27,18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 4.64%,限售期为自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上述 2 名股东承 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除上述承诺之外,本单位/本人进一步承诺,自本单位/本人入股发行 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7,187,500 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27 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数量 通数量 本比例 量 1 曾鸣 20,000,000 3.41% 20,000,000 0 舟山市赛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 7,187,500 1.23% 7,187,500 0 (有限合伙) 合计 27,187,500 4.64% 27,187,500 0 2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本次上市流通前 本次上市流通后 项目 变动数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境外法人持 394,570,000 67.33% 0 394,570,000 67.33% 股 境内非国有 有限售 67,187,500 11.47% -7,187,500 60,000,000 10.24% 法人持股 条件的 境内自然人 流通股 20,000,000 3.41% -20,000,000 0 0% 持股 份 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481,757,500 82.21% -27,187,500 454,570,000 77.57% 合计 无限售 A股 104,230,000 17.79% 27,187,500 131,417,500 22.43% 条件的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的流通股份 104,230,000 17.79% 27,187,500 131,417,500 22.43% 份 合计 股份总额 585,987,500 100.00% 0 585,987,5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彤程新材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的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彤程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蒋 杰 李 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