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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程新材: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2-08-19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


第六章   附     则........................................................................................................................... 8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
         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1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部分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
         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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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
           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
           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
           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
           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 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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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
           更,或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
           及保荐人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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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第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情形除外),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一)取消或者终止
           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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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募投项
           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
           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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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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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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