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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彤程新材:彤程新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8-19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2-051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可转债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7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了面值总额 80,018 万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人民币,存续期限 6 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64 号文同
意,公司 80,018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彤程转债”,债券代码“113621”。“彤程转债”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彤程转债”累计转股 8,076,613
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 8,076,613 股,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 8,076,613 元。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启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1
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首次授予登记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 309.4597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40 人,首次授予登记
日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本次授予后,公司总股本增加 309.4597 万股,注册资
本增加人民币 3,094,597 元。
    3、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
139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03.908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收到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
变更登记证明,已完成 103.9085 万股的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减少 103.9085 万
股,注册资本减少人民币 1,039,085 元。
    综上所述,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原来的 585,987,500 股变更
为 596,119,625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585,987,500 元变更为 596,119,625 元。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且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因条款增加或删除导致的本章程的条款序号自动进行顺
延或调整):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85,987,500 元。                         596,119,625 元。
第十九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585,987,5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596,119,62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2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3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其他事项。                          的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4
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新增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5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新增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6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7
股东名册                               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8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修改公司章程;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修改公司章程;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9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总数。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持股比例限制。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删除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监票。                                     票。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                                       ……

                                      10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
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
奖惩事项;                              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

                                   11
     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二)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董事会
     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时,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或者在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自然人进行
     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或者与
     同一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发生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或者在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不同
     关联法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法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 万元且


12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发生的关联交易。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发生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3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如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新增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14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真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实、准确、完整。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 用 符 合 《 证 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等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作 等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的 报 刊 ; 指 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 www.sse.com.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 (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

                                      15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经股东大
日起生效。修改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决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彤程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