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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3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未发现戚建国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戚建国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戚建国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未发现戚淦超先生、李劲东先生、王曙光先生、吴兴才先生、潘建
华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核戚淦超先生、李劲东先生、王曙光先生、吴兴才先生、潘建国先生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戚淦超
先生、李劲东先生、王曙光先生、吴兴才先生、潘建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
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未发现戚淦超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戚淦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戚淦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
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未发现潘建华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潘建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潘建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五、《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未发现吴兴才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吴兴才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吴兴才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朱伟    贾红兵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