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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博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2019-04-22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办法并
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证券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
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证券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证券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证券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证券,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证券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证券数量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证券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证券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    买卖公司证券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证券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
的时间作为 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
时间作为 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
证券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筹划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买卖公司证券行为的流程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减持应当提前17
个交易日将其增持或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
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
关风险。董事会秘书在董监高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前、首次减持公
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增、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增持、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
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
公司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增、减持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情
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责任追
究主体,负责实施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
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证券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江苏证监局报告,并就
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上报江苏证监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证券情
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
部门处罚,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
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