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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禾光电: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3-30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罗红雨、孙晓青

                                                   联系方式:021-23153888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2 号)核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光电”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89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1.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07.09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4,855.8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6,751.29 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方花旗证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根据相关制度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施方案,并依据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督导工
        应的工作计划
                                             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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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公告、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及时提醒发行人持续关注中国证监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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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证券交易所网站信息等日常沟通方式,开展
                                          具体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2018 年度,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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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2018 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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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违背承诺的情况。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花旗通过口头交流、会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议等形式督导泰禾光电及其董事、监事、高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项承诺                               2018 年,泰禾光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出现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已督促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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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8                                       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已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按制
9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度规定严格执行,经核查,2018 年度泰禾光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行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10                                        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公司予以了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配合。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11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经核查,2018 年度,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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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罚、纪律处分或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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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经核查,2018 年度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检查工作质量,并已按规定对泰禾光电进行
     工作质量
                                        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17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2018 年度,保荐机构通过定期核对募集资金
                                          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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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关于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方花旗对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具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
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
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泰禾光电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