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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智能:泰禾智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30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义务.......................................................................................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10
第六章 附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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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
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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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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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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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第十二条规
定公布相关内容,并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
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除此之外,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
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1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期限届满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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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
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
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核查或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
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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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二十二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如第二十二条所述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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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就公司主动退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前,应当就该事项是
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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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
保工作顺利开展。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
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
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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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书面记载。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
事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公司治理事项。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为履职提供支持和协助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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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协助。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
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
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
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中介机构
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
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
   (八)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所需的必要费用。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
入工作笔录,且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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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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