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泰禾智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30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5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5
第六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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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投资决策管理
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委托贷款;
(四)证券衍生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
期货、期权、权证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六条 对外投资以经济效益为检验投资效果的标准。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
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
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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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应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
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
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形成对外
投资报告并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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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各交易程序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
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凡经公司批准同意的对外投资项目,均应按《公司法》等的有关
规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未经批准的投
资项目,不得擅自事先签订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对外投资审查、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司授权职能
部门或人员负责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根据对外投资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各种对外投资项目,在公司授权职
能部门或人员审查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然后,依据公司章程,由各有权机
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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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五) 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六)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及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
司的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
会秘书及时披露。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
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
进行验收评估,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董
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单位对提供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资料,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情况,致使对外投资造成损失,或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审查部门审查不严,敷衍了事造成经济损失的,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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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守,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度末对长短线投资进行全面的检查,并
对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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