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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图生物: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2018-03-28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
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
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
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
于投资、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
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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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条、
第十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五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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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
并参照第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或第十六条标准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十
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
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二)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时,除达
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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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的之外,均由公司投资委员会审议批准。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全部贷款、购销事宜,由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
办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审议批准。经理应当
在年度的《经理工作报告》中对其当年批准的贷款、购销事宜向股东大会进行汇
报。


     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事项,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
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则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对经理行使职权享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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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的权利,经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并回
答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质询。若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认为经理行使职权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
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行;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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