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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图生物: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8-03-28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参照《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计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
监事,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股东
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每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监事的投票权
总数。

    第四条 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
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
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 N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N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N 票集中
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N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的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
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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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
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 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计算;
   2、 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
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
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
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 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的半数;
   (五) 如果根据本条(四)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
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
以下情况处理;
       1、   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
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按照本条办法再重新进行选
举,拟选举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选人为
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
   (六) 若因董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
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符合得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
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
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
事会应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
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
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选举董
事的步骤执行。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监事人数为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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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监事,但每位当选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股份的半数。第一轮选举出现两名以上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多少
排序可能造成当选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监事事人数情况时,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中拟选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
选人为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第一轮若因监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监事人数,则对剩余监事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拟选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与前轮当选监事人
数的差额。

    第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如有抵
触,以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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