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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图生物: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0-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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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8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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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召集人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4:4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准时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苗拥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均为
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5,42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624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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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38,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616】%。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
验证。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4,180,2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53】%。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合并统计各项议案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的表决结
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苗拥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8,620,56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38,3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79.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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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关于选举张亚循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8,620,56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38,3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79.8609】%。

    1.03.关于选举吴学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8,620,56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38,3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79.8609】%。

    1.04.关于选举杨增利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8,620,56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38,3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79.8609】%。

    1.05.关于选举冯超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8,620,56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38,3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79.8609】%。

    1.06.关于选举付光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8,620,56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38,3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79.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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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张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9,462,42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80,22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0000】%。

    2.02. 关于选举叶忠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9,462,42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80,22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0000】%。

    2.03.关于选举李志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9,462,42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80,22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0000】%。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韩明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9,102,56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20,36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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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关于选举王丁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59,102,56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20,36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1.391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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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江志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世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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