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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图生物: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8  

						证券代码:603658               证券简称:安图生物              公告编号:2019-022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

司实际经营需求,拟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苗拥军变更为总经理杨增利。

       同时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         (六)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经理等高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管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

    (七)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经理等高     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管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         (七)必要时,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八)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

    (八)必要时,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机构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九)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机构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

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的《公司章程》需要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本次修订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特此公告。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