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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图生物:安图生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603658          证券简称:安图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0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

通知》(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定了关于社会

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

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4 号、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 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 14 号自公布之日(2021 年 2 月 2 日)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

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 14 号进行调整。

    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 准则解释第 14 号明确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

同的会计处理,本解释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

目合同,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

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

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 准则解释第 14 号明确了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

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本解释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

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

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

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

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3. 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

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

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

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

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

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3)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

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

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

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4. 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

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

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5. 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履行合同成本的

组成。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

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

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4 号和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
报”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无需调整 2022 年年初留存

收益,无需调整比较报告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

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文件及相关要

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