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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图生物:招商证券关于安图生物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刘海燕
保荐代表人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姓名:鄢坚
保荐代表人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生物”、“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67 号)核准,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公
开发行 68,297.9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为
682,979 手(6,829,79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2,979,000.00 元,扣除与发
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8,214,108.90 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74,764,891.10
元。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全部到位,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勤信验字【2019】第 0033 号《验资报告》,
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
构”)担任安图生物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期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9 号)核准,公司向 10 名认购对

                                       1
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375,76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 151.16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79,999,881.6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28,264,504.42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51,735,377.18 元。
2020 年 11 月 3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经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勤信验字【2020】第 0063
号验资报告。招商证券担任安图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安图生物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
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安图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生物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招商证券已与安图生物签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权利义务。
                                                           与安图生物保持密切的日
                                                           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3                                                         持续督导事项开展尽职调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并于 2021 年 12 月进
                                                           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司无违法违规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5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通过现场回访交流、现场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检查等方式履行了必要的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义务。
                                                          督导并核查了安图生物执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等相关制度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8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核查。
       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9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12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13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15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16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17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
                                                           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
        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
                                                         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
                                                         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表,公司按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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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安图生物 2021 年度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招商证券对上述披露文件的事前审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

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安图生物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
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安图生物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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