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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图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图生物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2022-06-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

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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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提供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截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4,416,310 股。

    根据《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权利。基于上述情况,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1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7.2 元(含税)。

    截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 586,272,256 股,以扣除回购账户股份

后的总股本 581,855,946 股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18,936,281.12 元。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的影响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除权(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因此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基于上述,以本次申请日 2022 年 5 月 19 日当日收盘价 42.98 元/股为基础,

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及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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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42.98-0.72)÷(1+0)=42.26 元;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581,855,946×0.72)÷586,272,256≈0.7146 元/股;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

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2.98-0.7146)÷(1+0)=42.2654 元;

    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42.26-42.2654|÷42.26≈0.01%,小于 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

格的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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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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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梁      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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