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生物:安图生物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3-04-21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以及《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了《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
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和间隔
1.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
(3)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b.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3.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
(二)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