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公开发行2017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5-08
证券代码:603659 股票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8-043
债券代码:143119 债券简称:17璞泰01
债券代码:143514 债券简称:18 璞泰来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7 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沉溺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5 月 18 日
由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发行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支付 2017 年 5 月 18
日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创新创
业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7】377 号。
4、债券简称及代码:17 璞泰 01(代码:143119)。
5、发行总额:本期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6、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
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 1/3 的比例偿还债券
本金,第 3 年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 2/3 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票面利率为 5.30%。
8、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10、付息日: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5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创新创业公司
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30%。每手“17 璞泰 01”
(1000 面值)派息 53.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7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日:2018 年 5 月 18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璞泰 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
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
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债券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将《“17 璞泰 01”债券付
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
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材料一并传
真至本公司,原件应以专人递送、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张
小全,传真号码:021-6190290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 456 弄 116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 456 弄 116 号
法定代表人:梁丰
联系人:韩钟伟、张小全
电话:021-61902930
邮编:201315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蔡文忠、刘华志
电话:0591-83252210
邮编:35000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8 日
附件:
“17 璞泰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