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璞泰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9-09-2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上海璞泰来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璞泰来”)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实施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
审查及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
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璞泰来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
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
杜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
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18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018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
中的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18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本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办公平台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
期自 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出
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
投票权。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27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63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独立
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63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27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6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27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同日,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27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
不在下列期间: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63 万股限制性
股票。同日,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 61453494_B01 号)
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
专字第 61453494_B01 号)、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告文件、公司及激励对象
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ctv.cn/)、中国
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 台 ”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和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以上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