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9-086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 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安排办理第一期已满足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本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64 人,其中 4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 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不符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全额解锁条件,已回购限制 性股票 6,079 股,本次可解锁股份数量为 53,471 股;剩余其中 116 人个人层面业 绩考核指标全额达标,本次可解锁股份数量为 357,450 股; 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共计 410,921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5 日。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各激励 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锁情形,且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满足,首次授予的 170 名激励对象中,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涉及 26,900 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48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不符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全额解 锁条件,涉及 6,079 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期可解锁股份数量为 53,471 股;其 余 116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全额达标,本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357,450 股。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共计 410,921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 0.09%。 1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和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4、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 7、2019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 2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10 月 29 日,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8、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 年 11 月 28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工作。 9、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 授予日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人数 (即预留数量) 2018 年 11 月 12 日 22.59 元/股 199.26 万股 170 人 55.63 万股 2019 年 9 月 27 日 25.60 元/股 55.63 万股 51 人 0 万股 (三)公司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中层管理及核心岗 位人员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重要岗位人员解除限售比例 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届满。 (二)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条件 是否达到考核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异动情况 激励对象李卫东、孙运强、田卉、王星 公司依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激 源、唐兰兰、黄瑞英等 6 人因离职原因, 4 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不符合解锁条件,需回购其所持有的全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部限制性股票,涉及回购股份数量 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 26,900 股,本期已完成回购注销。 个人所得税。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的,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 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33 考核要求为:2018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7 亿元; 亿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 (2)激励对象为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对应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为: 2018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7 亿元。 (1)根据薪酬考核委员会对个人层面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绩效考核结果,白亚娜等 48 名激励对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依照《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 标,不符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全额解锁 单元业绩及个人表现进行年度考核,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考 条件,需回购其所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 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当 票,涉及回购股份数量 6,079 股,本期 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业务单元系数×个人系 已完成回购注销,剩余股份将相应办理 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 解锁手续。 业务单元考核未达标和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 (2)剩余 1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业绩考核指标全额达标,将相应办理解 锁手续。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 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 61453494_B01 号)以及由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结果》,公司及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得解锁情形,且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要求已满足,首次授予的 170 名激励对象中,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 符合解锁条件,涉及 26,900 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4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 5 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不符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全额解锁条件,涉及 6,079 股 已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期可解锁股份数量为 53,471 股;其余 116 名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全额达标,本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357,450 股。综上所述,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共计 410,921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 三、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锁情况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4 人,涉及限制性股票 410,921 股,占 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获授的限制性 已回购的限制 本期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制 类别 股票数量[注]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1,823,100 4,501 340,919 1,477,680 心岗位人员(107 人) 重要岗位人员 242,600 1,578 70,002 171,020 (57 人) 小计 2,065,700 6,079 410,921 1,648,700 激励对象李卫东等 26,900 26,900 0 0 离职人员(6 人) 合计 2,092,600 32,979 410,921 1,648,700 注: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不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包括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获授股票数量总和。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9 年 12 月 5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10,921 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股份 193,119,167 410,921 193,530,088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2,099,654 -410,921 241,688,733 总计 435,218,821 0 435,218,821 五、独立董事意见 6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锁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 实际情况,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 锁情形,且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已满足,首次授予的 170 名激励对象中,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 锁条件,涉及 26,900 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4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未全额达标,不符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全额解锁条件,涉及 6,079 股已由公 司回购注销,本次可解锁股份数量为 53,471 股;其余 116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业绩考核指标全额达标,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357,450 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按照《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170 名激励对象中,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涉及 26,900 股已完成回购注销,48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全额达标需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 6,079 股已 完成回购注销,其余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本期限制性股票解 锁数量共计 410,921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激励 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已就本次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璞泰来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期限为首次授 予股权登记完成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5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即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12 月 4 日)当日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锁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解锁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本次解 锁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 尚需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期限内向上交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的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30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