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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璞泰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2-11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0-027
可转债代码:113562            可转债简称:璞泰转债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18 号)的核准,上海璞泰
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公开发行面
值总额人民币 87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18 号《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公开发行面值
总额人民币 87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璞泰转债”,债券
代码为“113562”,期限 5 年,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870 万张,发
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 元。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0,000,000.00 元,
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 87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 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
4,50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捌亿陆仟伍佰伍拾万元整
(865,500,000.00 元)。
    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
币 4,500,000.00 元及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966,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捌亿陆仟肆佰伍拾叁万肆仟元整(864,534,0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
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 61453494_B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安全性锂离子电池用功能涂层隔膜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年产 3 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炭化等主要工序)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2020 年 2 月 7 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2 月 7 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账户余额(元)

        上海璞泰    宁波通商银                         “高安全性锂离子电
        来新能源    行股份有限                         池用功能涂层隔膜生
 1                                1100084655001102                             603,114,000.00
        科技股份    公司上海分                         产基地建设项目”、 年
        有限公司    行                                 产 3 万吨高性能锂离
        上海璞泰    福建海峡银                         子电池负极材料(炭化
        来新能源    行股份有限                         等主要工序)项目”、
 2                                100055701220010008                                     0.00
        科技股份    公司宁德分                         及“补充流动资金项
        有限公司    行                                 目”
        江苏卓高    宁波银行股
                                                       “高安全性锂离子电
        新材料科    份有限公司
 3                                70150122000203911    池用功能涂层隔膜生       27,584,700.00
        技有限公    上海杨浦支
                                                       产基地建设项目”
        司          行
        江苏卓高
                    招商银行股                         “高安全性锂离子电
        新材料科
 4                  份有限公司    519903188210101      池用功能涂层隔膜生       56,696,018.90
        技有限公
                    上海分行                           产基地建设项目”
        司
        江苏卓高    中国民生银
                                                       “高安全性锂离子电
        新材料科    行股份有限
 5                                631795027            池用功能涂层隔膜生                0.00
        技有限公    公司上海分
                                                       产基地建设项目”
        司          行
        溧阳紫宸    福建海峡银                         “年产 3 万吨高性能
        新材料科    行股份有限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
 6                                100056128960010002                             2,514,492.94
        技有限公    公司宁德分                         (炭化等主要工序)项
        司          行                                         目”
序号         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账户余额(元)

        溧阳紫宸    中国民生银                      “年产 3 万吨高性能
        新材料科    行股份有限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
 7                                631797090                                         0.00
        技有限公    公司上海分                      (炭化等主要工序)项
        司          行                              目”
     注: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后,分批从母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一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055701220010008,截至2020年2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帅、周百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二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1795027,截至2020年2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帅、周百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三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溧阳紫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1797090,截至2020年2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帅、周百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一);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二);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