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12-28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
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健全投资者权利保
障和诉求处理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本着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切实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多渠道多形式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同时注意尚未公开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积极配合落实《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持股行权、支
持诉讼等制度,支持和参与投保机构行权、维权工作,扩展建立投资者多样沟通联
络机制和意见听取渠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
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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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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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 股东大会;
(四) 公司网站;
(五) 各种推介会;
(六)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 一对一沟通;
(八) 邮寄资料;
(九) 电话咨询;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 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互动平台;
(十三) 路演;
(十四) 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指定披露平台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前述信息包括:
(一) 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
料和数据,证券事务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
董事长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
关材料,证券事务部完成文稿,交董事长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
循统一尺度,统一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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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
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应从下述方面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 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
加创造条件;
(二)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其他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
(三) 公司应切实保障其他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四) 公司应切实保障其他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将从下述方面进行规范:
(一)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必要时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三)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四) 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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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应尽快公布。相关人员接听电话或回复传真应在投资者工作档案中进行记录,
明确回复人员、回复内容以及投资者对相关回复的意见,或对电话回复进行录音。
第十八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并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一)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
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应当提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
(三)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
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四)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
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五)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
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六)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七)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
活动创造机会;
(二)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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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
动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公司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
观,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
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二)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三)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
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可能的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并通过如下方式保障投
资者利益:
(一)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
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二)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四)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
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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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
发表言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衍生产品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等专业人员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
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等专业人员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公司不
得向分析师等专业人员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
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公
司的股东结构变化,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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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
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互动问答平台、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系;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加强投资者管理,保持投资者反馈、
互动、服务渠道畅通,鼓励建立健全多样化投资者沟通联络机制和意见听取渠道。
如存在相关投资者诉讼、行权等行为,积极支持和参与投保机构行权、维权工作,
及时向证监局和投保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跟进诉讼进度等情况;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起草投资者关系管理年度计划及
实施方案,相关计划及方案在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对投诉、紧急事项
以及日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汇总整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对投资者投诉的专项记录应完整反映处理流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
(五) 其他内容。
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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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并建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安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作出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媒体危机处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关系工作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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