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3-23
证券简称:璞泰来 证券代码:603659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标的
股票来源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743.83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9,438.3539 万
股的 1.07%。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37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9,438.3539 万股的 0.92%。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6.83 万股限制性股
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69,438.3539 万股的 0.1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
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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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8 人,其中获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总人数为 17 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5 人,同时获授股
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有 4 人。前述人员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针对不同激励对象设定了不同的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指标
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指标),其中针对股票期权部分主要面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整体业绩与价值直接相关的核心骨干人员,公司采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指标作为考核因素之一,系对该类人员提出的更加严
格的要求。
五、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8.68 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9.34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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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则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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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32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6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8
第九章 附则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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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璞泰来、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本激励计划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行权 指 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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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考核管理办法》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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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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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
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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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8人,其中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总人数为17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5人,同时获授股票期权及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有4人。前述人员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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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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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
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743.83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9,438.3539 万股的
1.07%。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37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9,438.3539 万股的
0.92%。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
日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授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拟授予权益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冯苏宁 副总经理 100 13% 0.14%
董事、副总经理、董
韩钟伟 100 13% 0.14%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刘芳 副总经理 100 13% 0.14%
王晓明 副总经理 100 13% 0.14%
核心骨干员工 13 人 237 32%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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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37 86% 0.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
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
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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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40%
第一个行权期
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二个行权期 30%
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30%
第三个行权期 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当期未达到行权条
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
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完毕的当期剩余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8.68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每股 138.68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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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8.6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5.09 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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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26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40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54亿元。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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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达成上述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否可以行权,与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的业绩完
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相关。
各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内容由公司组织制定。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各业务单
元的行权比例:
考评结果 实际业绩完成率P 业务单元系数
P≥100% 1
达标
60%≤P<100% P
不达标 P<60% 0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及不达标两档,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
例:
考评结果 考核分数S 个人系数
S=100 1
达标
60≤S<100 S%
不达标 S<60 0
因此,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额度=业务单元系数×个人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业务单元考核未达标
或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及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部分主要面向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与公司整体业
绩与价值直接相关的核心骨干人员。公司拟对该类人员采用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
考核指标。利润指标要求公司做大规模的同时合理控制公司成本,该指标是公司
盈利能力的直观体现,亦是资本市场更为关注的公司业绩指标。另一方面,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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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性决定了激励对象获得激励收益的前提不仅仅需要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业绩考核指标,更需要公司的整体价值要有所提升,这是激励对象权益与公司整
体利益及股东价值绑定最直接的体现,因此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对前述人员提出了
更为严格的要求,符合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初衷。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业务单元及个人还设置了严谨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及其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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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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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637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138.05 元/股(公司 2022 年 3 月 22 日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
限)
(3)历史波动率:14.84%、16.64%、17.70%(采用上证指数近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 2022 年 4 月底授予股票期权,则 2022 年-2025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
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37 9380.50 3414.54 3617.10 1884.21 464.65
说明: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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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6.83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9,438.3539 万
股的 0.15%。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
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权益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65 人) 106.83 14% 0.1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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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
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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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9.34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69.3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8.68 元的 50%,为每股 69.3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5.09 元的 50%,为每股
67.55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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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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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解除限
售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25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65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15亿元。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以上对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与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的
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相关。
各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内容由公司组织制定。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各业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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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实际业绩完成率P 业务单元系数
P≥100% 1
达标
60%≤P<100% P
不达标 P<60% 0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及不达标两档,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比例:
考评结果 考核分数S 个人系数
S=100 1
达标
60≤S<100 S%
不达标 S<60 0
因此,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业务单元系数
×个人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业务单
元考核未达标或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及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部分主要面向公司执行层的核心骨干人员。公司
拟对该类人员采用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收指标主要反映公司产品抢占市场
的能力以及实际的市场规模情况,是公司盈利的前提与保障,具体数值的确定则
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此外,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人员作为公司执行层面的人员,承
担着公司研发、销售与部门管理等重要工作,其个人表现更多地与公司的微观经
营层面相关,使用营业收入指标对其进行考核更具有相关性。同时,限制性股票
一次性出资的特性,在增强激励性的同时,约束性也大大增强,公司在设计股权
激励考核方案时也综合考虑了激励与约束是否对等,激励对象出资意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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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业务单元及个人还设置了严谨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及其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
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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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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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被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预计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106.83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
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7340.29 万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 2022 年 4 月底授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6.83 7340.29 3180.79 2813.78 1101.04 244.68
说明: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算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720.79 6595.33 6430.88 2985.26 709.33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1、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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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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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4、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
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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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
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
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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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
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
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
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
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
审查确认;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后,公司向证券交易
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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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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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
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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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
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期权或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取消激励对
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
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或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
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八)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行权的期权。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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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
源合法合规。
(四)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
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
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办理纳税事宜。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九)激励对象在转让股票时应遵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
具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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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但对出现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除外。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解除限售
的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注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行权/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
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
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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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
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包括调动到公司下属分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仍完全按照本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二)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的;
6、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的;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续约、公司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非因下述第 3 款原因导致)等原因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
纳完毕其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以及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但激励对象应及时履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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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相关纳税义务。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或激励对象离职后发生
因违反竞业限制,或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或激励对象发生公司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激励对象已解锁限制
性股票或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
纳完毕其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全部已获授的期权/限
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
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回购前应缴纳完毕其因股权激
励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代为
持有,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且其继承人应代其缴纳完毕其因股权激励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五)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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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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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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