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3-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泰来”、“发行人”、“上
市公司”、“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公司聘请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公司 A
股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即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议案,决
定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议案,
决定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
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该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
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
招商证券继续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
督导工作。
截止目前,璞泰来首次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持
续督导期限均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3659.SH
股票简称 璞泰来
注册资本 69438.3539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 400 号 1 幢 301-96 室
法定代表人 梁丰
董事会秘书 韩钟伟
联系电话 021-6190293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年报披露时间 2022 年 3 月 29 日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韩汾泉、兰利兵
联系电话 010-50838968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璞泰来 2020 年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招商证券指派韩汾泉、兰利兵担任璞泰来 2020 年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持续关注发行
人的经营业绩;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持续
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协助发行人完善
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
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根据相关公开承
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审阅。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
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将“年
产 5 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内蒙古地区变更为四
川地区,实施主体由内蒙古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将
募投项目“年产 24,900 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江苏溧阳变
更为四川邛崃,实施主体由溧阳月泉电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卓勤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将募投项目“锂电池隔膜高速线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江苏溧阳变更
为四川邛崃,实施主体由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卓勤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上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战
略规划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保荐机构对璞泰来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的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1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上市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
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
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
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
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璞泰来三次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璞泰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按照披露
计划使用完毕。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璞泰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按
照披露计划使用完毕。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璞泰来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
累计直接投入 274,367.69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184,331.95 万元,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7,549.97 万元,故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91,881.93 万元(含理财产品金额及公司实际使用暂时性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金额)。
保荐机构对璞泰来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上市公司 2020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继续对该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事项以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