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9-15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2-074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73,719 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调整前为 15.22 元/股,调整后为
7.36 元/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调整前为 17.67 元/股,调整后为
8.58 元/股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
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和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4、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19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已完成。
9、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
11、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已完成。
13、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已完成。
15、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原因及数量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
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以前年度的现金分红事项,
公司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股东大会审议已分别调整为
15.22 元/股及 17.67 元/股。鉴于 2022 年 5 月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
以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5,451,83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5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故本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5.22-0.504)÷(1+1)=7.36 元/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7.67-0.504)÷(1+1)=8.58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解除限售期考核条件 是否达到考核条件的说明
1、异动情况处理
(1)公司依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本期激励对象离职 2 人,涉及回购股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份数量 27,440 股。
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的,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对应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为: 公司 2021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90
2021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47 亿元; 亿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
(2)激励对象为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对应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为:2020 年经审计的
营业收入不低于 47 亿元。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根据薪酬考核委员会对个人层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依照《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面绩效考核结果,26 名激励对象因个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 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不
业绩及个人表现进行年度考核,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考核达标 符合本期解除限售期全额解锁条件,
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 本期需回购其所持有的部分限制性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业务单元系数×个人系数×个人当 股票,涉及回购股份数量 46,279 股。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业务单元考 (2)剩余 102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核未达标和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业绩考核指标全额达标。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 回购数量调整的说明
公司依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 鉴于 2022 年 5 月公司实施了 2021 年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 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5,451,839
整: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每股转增 1 股。
Q=Q0×(1+n) 故上述限制性股票各激励对象当前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持有数量、回购数量均已进行相应调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整,即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前限制性股票数量×(1+1)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453494_B01号)以及由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考核结果》,本次因离职原因
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人,涉及回购股份数量27,440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未全额达标的激励对象26人,涉及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46,279股。综上所
述,公司本次拟对前述2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3,719股予以回购注销。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668,892 0.34% -73,719 4,595,173 0.3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386,234,786 99.66% 0 1,386,234,786 99.67%
三、股份总数 1,390,903,678 100.00% -73,719 1,390,829,959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以前年度的现金分红事项,
公司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股东大会审议已分别调整为
15.22 元/股及 17.67 元/股。鉴于 2022 年 5 月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
以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5,451,83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5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故本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5.22-0.504)÷(1+1)=7.36 元/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7.67-0.504)÷(1+1)=8.58 元/股。
鉴于本期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离职激励对象 2 人,因个人层面业
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的激励对象 26 人。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2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73,719 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因以前年度的现金分红事项,公司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经股东大会审议已分别调整为 15.22 元/股及 17.67 元/股。鉴于 2022 年 5 月公
司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5,451,83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故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5.22-0.504)
÷(1+1)=7.36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7.67-0.504)÷(1+1)
=8.58 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2)
审字第 61453494_B01 号)以及由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考核结果》,本次因
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2 人,涉及回购股份数量 27,440 股;因个人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的激励对象 26 人,涉及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
46,279 股。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部分
限制性股票,共计 73,719 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回
购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及回购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尚需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
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