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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泰来: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2023-01-04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
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
指远期外汇管理、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
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
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
产经营需要,利用银行金融产品等对外汇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
务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
务以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等。本制度所称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是指除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以外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
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
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充分理解
证券与衍生品的专业知识、风险及控制,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
    (五)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贸易相关
的产品或者原材料,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六)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
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衍生品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专
项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股票交易、债券交易、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股票交易、债券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股票交易、债券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股票交易、债券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股票交易、债券交易额度。衍生品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八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
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专业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可成立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和其
他衍生品交易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项
目的调研、洽谈、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小组制定证
券和其他衍生品交易投资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如
需)审批后实施;
    (二)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小组根据授权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
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业务,针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并严格按照经授权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三)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前,公司财务部门应确定证券
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
账务核算工作。公司资金部应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根据公司资金调度流程做好资
金调拨,妥善安排资金交割。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小组应对公司证券投资
和其他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达到止损限额应立即报告公司
管理层。
    (四)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实行月度内部报告或重
点项目报告制度,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管
理层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
的,须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五)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和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各子公司财务部应针对全年业务需求提出远期外汇业务的流程申请,
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汇总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二)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
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依据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进行比价,提出远期外汇交易操作方案,并就具体业务提起公司内部审
批流程,并于审批后予以实施。
    (三)公司资金部应当对各子公司财务部提起的审批流程进行稽核,确保其
操作方案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资金部提交交易清
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避免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及盈亏情况报告
公司资金部及董事长。
    (七)公司资金部应当每月对经批准用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资金使用
进行监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
    (八)公司审计部应当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确保该类业务未超出公司审批机构审批权限。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
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业务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
与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
益和损失,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
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专项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
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针对各类证券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
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应当跟踪证券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证券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证券和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证券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证
券和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当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制,积极应
对,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已交易证券和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此前发布
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