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2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
保荐代表人名称:黄萌、王博 保荐机构编号:Z2634400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
已经届满,华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6层
法定代表人 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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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萌、王博
联系电话 021-2028110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60
注册资本 36,009.19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 13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冬根
实际控制人 陈冬根
联系人 龙瑞
联系电话 0512-6809499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11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2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审阅。经
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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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定期对发行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1)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信息披露情
况;(3)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6)经营情况。持续督导
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现场检查 2 次。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制定
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 或修订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制度。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等)情况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督导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检查募集资金投
存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 资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募投项目实施现场。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 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定期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项目的实施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能够严格执行。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了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情况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
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
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
规定召开。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 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员的培训情况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
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保持关注,未发现重大股价异动及重大负面报道。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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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情况
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 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理人员未勤勉尽责的情况。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
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违反相关规定的变动。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及募集资金
况 存放与使用事项、公司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关联
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另外,保荐机构按期出具了
对公司的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 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的情况。
况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况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配合交易所工
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 作,及时报送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见、报送文件等)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8 年 7 月 3 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叶飞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
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华林证券授权王博先生接替,本次变更后,公司保荐代
表人为黄萌、王博。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
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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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
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为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证
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
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不存在未完结的
保荐事项。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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