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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科达: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2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20281102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萌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大厦 3803 室
                                         联系方式:021-20281102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大厦 38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35号《关于核准苏州科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科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8.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15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218.00万元。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华林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华林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本期持续督导期间: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双方的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公司上市后持续保持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访,了解公司业务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诺事项。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项承诺                                          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
                                                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在持续督导期间,华林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交的其他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公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况。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况。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华林证券已制定了整个持续督导期内现场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华林证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 12 月 7 日
                                                对苏州科达进行了 2018 年度现场检查,经
                                                检查,检查期内公司表现出良好的独立性,
                                                内部治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合规,经营稳
                                                健,在上述各方面均不构成重大风险。苏州
                                                科达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
                                                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
                                                要方面的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况。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
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
19、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2018 年度,发表核查意见情况如下:
                                                2018 年 4 月 16 日,华林证券就公司及子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参股公司
                                                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为子公司授信提供担
                                                保、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
                                                表了核查意见;
                                                2018 年 12 月 13 日,华林证券出具了 2018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林证券对苏州科达于2018年度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
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文件、
定期报告、其他机构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业意见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2018年7月3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叶飞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华林证券授权王博先生接替,本次变更后,公司保荐代表人
为黄萌、王博。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苏州科达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