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0 证券简称:苏州科达 公告编号:2019-015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但股票暂不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975,364 股 本次解锁股票解除限售时间:2019 年 3 月 20 日。 解除限售后的禁售期: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 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 因此公司申请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将延迟到禁售期结束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锁股票的股份解限手续。 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但暂不上市的议案》,确认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达成。截止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 为 77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75,364 股,占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总股本 360,091,900 的 0.83%。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 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 因此公司申请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 投资者查询。 2、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 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内容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刊 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询。 3、2018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9 日,向 83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62.20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7.1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一致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具体内容 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询。 4、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手 续已完成,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14 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为 739.93 万股,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具体内容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询。 5、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7.10 元/股。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 年 06 月 13 日,上述股份 完成回购注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由 7,399,300 股变为 7,392,300 股,公 司在职的激励对象由 814 人降为 812 人。具体内容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询。 6、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 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调整为 12.2143 元/股,董事会同意公司对 1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 164,9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 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审查 并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2018 年 10 月 18 日,上述 164,920 股限制性股 票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在职的激励对象由 812 人降为 796 人。具体内容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2018 年 10 月 1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询。 7、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92,40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2.2143 元/股。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2018 年 12 月 26 日,上述 92,400 股限制性股票完成回购注销,公司 在职的激励对象由 796 人降为 791 人。具体内容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2018 年 12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询。 8、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1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74,02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2.2143 元/股。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 9、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同意 公司对满足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74 名激励对象 所获授的 2,975,364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延迟 到上述解除限售的股票禁售期结束后办理股票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9 日,截至 本公告发布之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一)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二)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 利 润 为 167,021,330.90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元。公司 2018 年归属于上市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三) 低于 100%。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294,812,986.28 元 , 扣 除 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 2018 年 度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0,454,037.51 元影响后,较 2016 年的增长率为 106.72%,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A/B/C 级,则上一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激励对 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考核管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D 等级,则上一年 理办法》,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四) 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774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合 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格”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 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 而上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上述三期限售期分别届至且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分别 按 30%、30%和 40%的比例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 774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 9,917,880 股限制性股票的 30%,即 2,975,364 股, 占本公告发布前一日公司总股本 360,091,900 的 0.83%,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7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2,975,364 股,占本公告发布前一日公司总股本 360,091,900 的 0.83%。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尚需遵守禁售期安排。在禁售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的,本期可解锁数量会做相应 调整。 本激励计划第一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单位:股):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 已获授予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获授予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数量 数量 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 1 姚桂根 89,600 26,880 30% 理、财务总监 2 钱建忠 副总经理 89,600 26,880 30% 3 朱风涌 副总经理 89,600 26,880 30% 4 龙瑞 董事会秘书 84,000 25,200 3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352,800 105,840 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9,565,080 2,869,524 30% 合 计 9,917,880 2,975,364 30% 注:表格中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当前激励对象实际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与公司 2018 年 2 月 2 日对外公告的授予结果存在差异,其原因在于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中,以资本公积每股转增 0.4 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 1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 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74,0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 359,917,880 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时间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继续禁售的说明 (一)本次解锁股票解除限售的时间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公司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且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董事会同意对 774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 9,917,880 股限制性股票的 30%,即 2,975,364 股进行解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本公告将于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询。因此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0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禁售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已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激励对象尚需继续履行 6 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的承诺。因此公司申 请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 公司将延迟到禁售期结束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锁股票的股份解限手续。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 在禁售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等事宜的,公司将对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 核,经核查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激励对象均以达到考核标准,符合解锁条件,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 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各项条件已经成就,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774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 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解除限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促使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战略 目标的达成。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 售条件的 77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975,364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 除限售,并同意公司延迟到禁售期满为其办理相应的股票上市流通手续。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 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 774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 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77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975,364 股限 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及办理相关股份上市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 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三)《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 报备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