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吕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吕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人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 述人士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2、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同意聘任吕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