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5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
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召
开时间和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
1
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7年9月14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27层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72,57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8%。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
表股份10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172,68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2,578,100股同意,103,5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