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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7-12-14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7-051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12 月 12 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原内容                                   修订后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行;
    (三)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三)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下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经营性投     值10%以下的对外投资(不包含证券投
资(不包含股权投资);                资等高风险投资);
    (四)决定余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            (四)决定余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
以下的委托理财,余额在500万元以下     以下的委托理财,余额在500万元以下
的委托贷款,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的委托贷款,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证券、金融衍     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证券、金融衍
生品种投资事项;                      生品种投资事项;
    (五)决定余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决定余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下的债务性融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下的债务性融
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六)决定余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决定余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下的资产抵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下的资产抵
押、质押事项;                       押、质押事项;
    (七)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七)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下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值10%以下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八)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八)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于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九)对于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的事项,单次超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的事项,单次超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的相关财务支出;                     的相关财务支出;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
的行为。                             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
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
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十一)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十一)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报告。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