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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4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的股份总数 26,0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 4.00 元现金股利(含税),合计派发股利 10,400 万元,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104,000,000 股。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综合考虑
了公司 2018 年资金需求、经营计划和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等因
素,该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助于提升公司股
票的流动性,增强股东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及与公司过往的业务合作情况,考虑其在
2017 年度审计工作中,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
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
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聘期 1 年。
    同意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7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
况。
    同意《灵康药业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
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同意《灵康药业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
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及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
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包括已申请但尚未到期的综合授
信),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
环使用。同时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全资子公司的 5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相应的担保(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不超过 4 亿元(含 4 亿元);
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不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
文件。授权期限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单笔综合授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含 3 年)。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
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对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七、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审慎的
态度适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延期事
项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或因不当变更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
益。因此,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延期。
    同意《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延期的议案》。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
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辉、王晓良、何前
                                                     2018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