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24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8-014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
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对《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新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准则”)要求执行。
3、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
产处置收益”,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
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
表。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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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公司对 2017
年 5 月 28 日之后发生的资产处理进行了梳理,公司 2017 年度不存在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资产组。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2、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的规定,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及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修订的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进行了梳理,即与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
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报告期内,公司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共计 34,291,530.21 元,变更后减少当期营业外收入 34,291,530.21 元,增加其
他收益 34,291,530.21 元。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无实质
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的规定,公司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
得和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项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公司调减 2017 年度营业外收入 0 元,调减 2017
年营业外支出 11,391.69 元,调增 2017 年度资产处置收益-11,391.69 元,此次
调整未对 2016 年损益项目产生影响。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
表无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变更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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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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