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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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和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
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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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 20 日 13: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浙江省杭州市江
干区民心路 100 号万银国际大厦 27 层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60,87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8%。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
份 15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
份 161,03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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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60,887,300 股同意,146,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60,887,300 股同意,146,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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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60,887,300 股同意,146,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60,887,300 股同意,146,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5.《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160,981,500 股同意,52,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887,300 股同意,146,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7.《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
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887,300 股同意,146,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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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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