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8-05-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灵康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灵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8号”文核准,灵康药业首
次公开发行6,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
格为11.70元/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18号文批准同意,灵
康药业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灵康药业”,
股票代码“60366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9,500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
本为26,00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的6,500万股股票于2015年5月28日起上市
交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锁定期为一年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145万股,
占比8.25%,锁定期为三年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355万股,占比66.75%。
由公司股东西藏山南盈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王文南持有的锁定期
为一年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已于2016年5月30日起上市流通。中信证券作为公司
的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以公司2017年末总股本26,000万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00万元;同
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10,400万股。上述事项实施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000万股增至36,4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2,103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4,297万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各项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浙江灵康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限
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
调整)。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陶灵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限
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
调整)。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
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陶灵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限
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
调整)。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
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姜晓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限
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
调整)。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陶小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限
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
调整)。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
份。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
无后续追加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
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42,9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表):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号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本比例 量
1 浙江灵康控股有限公司 180,180,000 49.50% 180,180,000 0
2 陶灵萍 24,570,000 6.75% 24,570,000 0
3 陶灵刚 16,380,000 4.50% 16,380,000 0
4 姜晓东 13,650,000 3.75% 13,650,000 0
5 陶小刚 8,190,000 2.25% 8,190,000 0
合计 242,970,000 66.75% 242,970,000 0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灵康药业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述承诺期间内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等资料,对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灵康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灵康药业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
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灵康药业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灵康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栋 方良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