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的分析意见2018-07-1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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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的分析意见
致: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的公告,陶灵刚
将其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灵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40%
的股权转让给陶灵萍,转让完成后陶灵萍持有灵康控股 100%的股权。
关于灵康控股的上述股权变动是否引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所分析
意见如下:
陶灵萍、陶灵刚系公司主要创办人,两人为兄妹关系,在公司 2015 年上市
前及上市后,公司一直将上述两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虽然本次灵康控股的股权
结构发生变化,但没有引起两人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出现变化,
两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础没有发生变化。截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陶灵刚仍
直接持有公司 4.50%的股权。因此,本所认为,灵康控股的上述股权变动未引起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