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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1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1 月 31 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由 260,000,000 股增至
   364,000,000 股。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章程》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等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000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元。                                  36,400 万元。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经中国证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经中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人民币普通股 65,000,000 股,公司的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0,000
第十八条      股份总数增至 260,000,000 股。         股,公司的股份总数增至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60,000,000 股。
              260,000,000 股。                          经过历次股本变动,公司目前
                                                    的股份总数为 364,000,000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他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第二十五条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代为行使。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 者减 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本;                                资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七十七条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购本公司股份;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八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
条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式的方案;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条款、页码的编排顺
序、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