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1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1 月 31 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由 260,000,000 股增至
364,000,000 股。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章程》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等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000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元。 36,400 万元。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经中国证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经中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人民币普通股 65,000,000 股,公司的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0,000
第十八条 股份总数增至 260,000,000 股。 股,公司的股份总数增至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60,000,000 股。
260,000,000 股。 经过历次股本变动,公司目前
的股份总数为 364,000,000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他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第二十五条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代为行使。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 者减 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本; 资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七十七条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购本公司股份;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八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
条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式的方案;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条款、页码的编排顺
序、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