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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9-026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变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
司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 公司根据财会[2018]15 号准则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
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归并至“其他应
收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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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归并至“其他应
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2、利润表项目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
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
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情况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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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8]15 号准则的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
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
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2、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
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
则不会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
报表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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