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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19-05-01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3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64 号),现
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公告,拟终止或结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公告,你公司 2015 年 5 月通过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7.03 亿元,涉及 6 个投资项目,本次拟终止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拟结项药品物流中心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 ERP 系统建设项目,
结余 1.69 亿元。同时,我部关注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公告终止冻干粉针剂
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粉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结余 2.83 亿元。公司结余募集资金
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合计 4.52 亿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等
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投资 9,353.27 万元,至今未实际
投入,现拟终止的主要原因为 2016 年 3 月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政策颁布,自
建研发中心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成本较高且效率较低。但根据公司招股说明
书,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构建与发展新型制剂研究平台,第 1 年计划投入
5,186.10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
    1.结合前期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实施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设备选
型,以及公司各类研发计划及进展等情况,说明该项目的具体计划建设内容;
    2.相关政策发布前,公司在推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进行的具体工作,以及
未按照投资计划实际投入的主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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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合相关政策的发布时间、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公司未实际投入的情况,
详细说明公司终止项目的原因、内部讨论及决策过程,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
准确、不及时的情况。
    二、根据公告,药品物流中心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 ERP 系统建设项目
已结项,但累计投入比例仅为 43%,其中 ERP 系统建设项目累计投入比例仅为 18%。
请公司补充披露:
    1.结合前期立项、论证情况,逐项披露上述项目的具体投资规划,分项列示
各细项的计划投资金额及内容,计划开工及完工时间要求,计划实现的生产、销
售或管理目标,实际开工时间,实际投资金额及内容、截至目前的进度及已形成
的资产,上述已完工资产能够实现的生产、销售或管理能力;
    2.结合上述问题,量化分析实际完工的项目是否与前期计划存在差异,公司
对相关项目予以结项是否具备合理性。
    三、根据公告,冻干粉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粉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终止,
累计投入比例分别仅为 27%和 25%,主要原因是现有产能未完全释放以及国产设
备替代和降价等。请公司补充披露:
    1.按产品列示上述项目计划设计产能、实际投资金额及形成的资产、实际完
工产能、该产品的原有产能,并结合公司同类产品原有产能相关的资产情况,说
明上述项目的投资规模和产出是否匹配;
    2.结合项目设备替代及价格差异情况,分项列示各项目的具体投资内容、计
划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及差异,并量化分析差异的合理性;
    3.结合最近两年相关产品的实际产销量、产能利用率、产品价格变化等情况,
说明已实际完工项目是否能够满足公司生产和销售需求,及终止上述项目的合理
性;
    四、根据公告,公司拟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补充披露
相关资金的后续安排,说明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相关资金用于上市公
司的经营和发展。
    五、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说明在上述募投项目的实
施、推进、变更、终止及结余永久补流等相关事项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并就本人
是否勤勉尽责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就本次及前期结余募集资金并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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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请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逐项发表意见,并结合在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
推进、变更及终止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说明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募集资金使
用和管理的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义务。
    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
复。”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做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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