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2020-05-27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1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灵康药业”)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或“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
具体措施。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对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做出相关提示,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现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债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
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
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 6 年,分别假设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全部转
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
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 2020 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 2019 年度上升
10%,2021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 2020 年度持平或上升 10%
进行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度、2021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
司盈利预测;
5、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5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
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
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现假设转股价格不低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决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即 10.90 元/股,转股数量上限约为 4,816.51 万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
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
下修正;
7、在预测各年末总股本和计算各年每股收益时,除可转换债券转股外,不
考虑除权除息、转增股本、股份回购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的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
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假设 2020-2021 年度不分红,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
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0-2021 年度现
金分红的判断;
9、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
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另
外,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2021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净利润与上年持 2021 年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项目 /2019 年 12 /2020 年 12 平 10%
月 31 日 月 31 日 2021 年中 2021 年中 2021 年中全 2021 年中全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 部未转股 部转股
总股本(万股) 50,960.00 50,960.00 50,960.00 55,776.51 50,960.00 55,776.51
归属于母公司股
131,383.16 206,058.33 175,733.50 228,233.50 177,951.02 230,451.02
东净资产(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
20,159.25 22,175.17 22,175.17 22,175.17 24,392.69 24,392.69
东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
13,898.89 15,288.78 15,288.78 15,288.78 16,817.66 16,817.66
司股东净利润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0.40 0.44 0.44 0.42 0.48 0.46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40 0.44 0.40 0.40 0.44 0.44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基本每股收 0.27 0.30 0.30 0.29 0.33 0.32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稀释每股收 0.27 0.30 0.27 0.27 0.30 0.30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
14.85% 15.56% 10.21% 9.11% 11.18% 9.98%
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加权平均净 10.24% 10.73% 7.04% 6.28% 7.71% 6.88%
资产收益率
注 1:
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计算方式计算。
注 2:
(1)转股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转股前总股本;
(2)转股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转股前总股本+转
股股份数×转股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3)转股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
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4)转股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
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募集资金总额×转股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
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
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份增加,从而扩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
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
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用于“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本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主
营业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特点,以现有技术为依托实施的
投资计划,通过该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整体生产规模,丰富和优化产品
结构,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司技术、产品、客户、品牌和管理资
源优势,切实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抗市场风险变化的能
力,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
生变化。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历来注重人才的培育,公司经过多年运营,通过培养和引进一批经验丰
富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人才,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为公司
未来发展储备了强有力的人才资源。公司的主要管理团队成员拥有十年以上医药
行业经营管理经验,深刻理解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律,在品种研发、生产工艺管理、
经销商渠道建设等方面,有很强的管理能力,能够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
好的保障。
2、技术储备
公司继续保持与天津大学等科研院校机构和新药研发企业的合作与交流,现
已形成了两百余人的研发团队,人才齐全、结构合理,在品种研发、工艺技术创
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取得多项成果。
公司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研发原则,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研发费用
呈现增长态势。公司掌握重点开发产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需求,并长期跟踪国际
药品研发动态,重点聚焦有领先型、独家或首家、有技术壁垒或政策壁垒的品种。
公司设立以来,取得了 109 个品种共 191 个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公司近年来不断
加大研发投入,在研项目涵盖了抗肿瘤用药、心脑血管用药、消化系统用药等大
病种领域,进一步丰富产品管线,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先后获得 “中国创新力医药企业”、“中国药品研发综合实力百强榜”
等荣誉、灵康制药“一种奥美拉唑钠半水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荣获中国
专利优秀奖,继续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3、市场储备
目前公司构建了覆盖全国主要市场的营销网络,建立起遍布全国的销售团队。
在长期的市场营销和管理工作中,公司建立了完整有效的经销商选择和管理体系,
充分利用经销商在不同区域、品种方面的销售优势,目前,销售网络已覆盖逾
6,500 家二级以上医院。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
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
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
照上述规定,管理本次募集的资金,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
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
潜在风险。
(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
保股东能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获得合理回报,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利
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
报。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
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上
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六)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
权)。
(七)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
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上市公司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八)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
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
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
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
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