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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0-12-16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系市场行为,关联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与关联方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
                                                      202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