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系市场行为,关联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与关联方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 202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