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 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我们一致同意与关联方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 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