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3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0 号)核准,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52,5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525 万张,期限 6 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721.84 万元(不
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778.16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天
健验[2020]572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要求,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制药”)
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账号分别为:1202092019800182522、1202092019800169148)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储存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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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1202092019800182522 52,075.47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1202092019800169148 0
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为 51,778.16 万元,与上表中储存金额的差额
为尚未从募集资金中支付及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灵康制药(甲方)、开户银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实施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晓娟、张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两个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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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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