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4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552.08 万元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
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
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灵康制药提供借款
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30,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