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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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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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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灵
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公告了会议通知。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
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如期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 1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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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银国际大厦 27 层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登记册、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股份 425,897,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6963%。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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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25,895,740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25,895,740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425,895,740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25,895,740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425,897,84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25,897,740 股同意,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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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
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425,897,740 股同意,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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