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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2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
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山南满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南满金”)与成
都上锦南府医院签署长期服务合同遵循公平原则,合同产品销售价格如果有政府
定价/指导价要求的,将按照政府定价/指导价进行结算,其他产品的定价以市场
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该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
司整体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
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决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公平、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山南满金与成都上锦南府医院签订长期服
务合同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 超、潘自强
                                                         202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