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0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灵
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告了会议通知。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
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如期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 100 号
-2-
法律意见书
万银国际大厦 27 层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登记册、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892,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07%。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3-
法律意见书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
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6,892,31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4-